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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大学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考核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第五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复核等具体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是师德建设委员会的执委单位,负责相关领域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和复核工作。 第六条 基层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师德建设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和考核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复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各基层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考核。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三章 举报、受理、调查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均可向以下机构举报: (一) 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二)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三) 党委教师工作部; (四) 校纪检举报平台。 第九条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并以书面方式提出。举报材料应当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的印证材料以及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举报人应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匿名举报,受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将举报材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初步核查。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对发现的师德问题、受理的举报或接收移交的举报,应在 30 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将初查报告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应提出是否正式案调查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师德建设委员会执委单位),对初查报告进行审核,报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于不予立案调查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师德不当行为,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对不当行为人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对正式立案调查的案件,根据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况,经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执委单位牵头成立调查组。其中涉及纪检部门的,由校纪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受理;涉及教务教学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牵头受理;涉及科学研究的,由科技处或社科处牵头受理;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发规处牵头受理;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受理。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一人是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一般在 30 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经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适当缩短或延长调查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30 日。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10 日内形成调查报告,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材料涉及的违规违纪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被举报人陈述以及拟给予的处理建议等。 第十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报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召开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形成处理或处分建议。 第十八条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由调查组提出,经学校教学部门批准,可暂时中止被举报人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受理、调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 受理、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受理、调查处理的关系; (二) 与受理、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四章 认定、处理 第二十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以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由人事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提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对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或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中共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人事管理权限不在学校的,按规定移送相关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 10 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部门,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和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 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的; (二)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 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经初步核查或调查,认定被调查对象没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受理单位或调查部门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的范围内进行澄清。 第二十七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受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相关职能部门或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二十八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 30 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30 日。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参与复核人员与原调查组成员不得重复。 第二十九条 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当事人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可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解除、问责 第三十条 被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悔改错误、没有不当行为、表现良好,其所受的行政处理执行期满,自动解除;其所受的行政处分执行期满,按学校教师处分相关规定解除。撤销已获荣誉称号或奖励、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荣誉、奖励、资格或职务。解除处分决定应存入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均须向学校作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南昌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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